2007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府发〔2007〕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其中首次提出了“外地人在沪购房”的相关要求:市房地、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订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来沪人员购房政策,合理引导跨地区购(1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消息在新年前夕传出,引起广泛争议和热烈讨论。尽管网络上随后有“上海市房地局负责人明确声称”不存在限制外地人购房政策,但文件中以“居住证”为核心这一点却无可置疑。恰恰是这个“居住证”,很容易让房市调控手段陷入类似“22条军规”的困境。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指南》第4条,a类(从业、投靠类)居住证申请者需具备“本市稳定住所”,第15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首选,为“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而《意见》却提出,以有无居住证作为是否允许外地人在沪购房的必要条件,这样一来恐将形成一个滑稽的循环:某外地人因无房产证而无法申请居住证,而又因为没有居住证而无法在上海买房。
当然,有关部门中包括房地产、发展改革和公安部门,在政策协调后解开这个套并非太难的事,但技术上的套好解,更深层面上的套恐怕就不好解了。
自浦东开发步入快车道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数以百万计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外地人才,为上海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种种制度的限制,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并没有上海户口。而自2006年以来,上海居住证分a、b两类,其中从业、投靠类(a类)累计发放不过数万张,而b类实质上是暂住证的替代形式。如果《意见》中作为来沪人员购房政策核心的“居住证”指的是a类证,则意味着占上海外来就业人口90%以上的来沪人员将在购房时受到限制,倘指的是b类证,那么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根据2004年1月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理论上一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都有权办理这类居住证,这无异于宣告所有外地人仍旧可自由在上海购房,又何必“合理引导跨地区购”?
不仅如此,还应看到,过高的房价固然需要控制,但商品房买卖本身并没有“原罪”,外地人在上海安居乐业的自由和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这种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相比,压制房地产需求再如何重要,也只能是第二位的,控制房价当然应该,但不应以损害部分公民合法权力为代价。
更应看到的是,自去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的不断收紧,经济学家担心的“计划经济”阴影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宏观调控本身是必要的,但宏观调控并不等于处处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试想倘若全国都出台以“本地化”为核心的政令,则人才流动将变得步履维艰,许多地区的发展、繁荣将丧失活力和动力;再试想,如果都按照这样的思路,紧邻上海的江苏以“控制猪肉价格”为由对上海实行“限猪令”,盛产煤炭的山西、河北以“保护煤炭价格”为由实行“限煤令”,或者全国各地以“保护工业品价格”为由将上海工业品以“外地产品”的名义实行“资格限制”,后果该当如何?
据最新报道,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关人士在元旦当天对纸质媒体表示,目前该《意见》“尚在研究,还没有具体实施办法,也没有时间表”,这显然表现出一种慎重、负责任的施政态度。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谨慎实施,是任何政策出台所必须的过程,房价要控制,外地来沪人员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可能对改革、对社会的进步、繁荣和发展有消极影响的因素,更因尽可能地避免。好在一切尚在研究,深思熟虑,拿出更合理的办法,是完全来得及的。
消息在新年前夕传出,引起广泛争议和热烈讨论。尽管网络上随后有“上海市房地局负责人明确声称”不存在限制外地人购房政策,但文件中以“居住证”为核心这一点却无可置疑。恰恰是这个“居住证”,很容易让房市调控手段陷入类似“22条军规”的困境。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指南》第4条,a类(从业、投靠类)居住证申请者需具备“本市稳定住所”,第15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首选,为“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而《意见》却提出,以有无居住证作为是否允许外地人在沪购房的必要条件,这样一来恐将形成一个滑稽的循环:某外地人因无房产证而无法申请居住证,而又因为没有居住证而无法在上海买房。
当然,有关部门中包括房地产、发展改革和公安部门,在政策协调后解开这个套并非太难的事,但技术上的套好解,更深层面上的套恐怕就不好解了。
自浦东开发步入快车道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数以百万计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外地人才,为上海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种种制度的限制,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并没有上海户口。而自2006年以来,上海居住证分a、b两类,其中从业、投靠类(a类)累计发放不过数万张,而b类实质上是暂住证的替代形式。如果《意见》中作为来沪人员购房政策核心的“居住证”指的是a类证,则意味着占上海外来就业人口90%以上的来沪人员将在购房时受到限制,倘指的是b类证,那么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根据2004年1月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理论上一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都有权办理这类居住证,这无异于宣告所有外地人仍旧可自由在上海购房,又何必“合理引导跨地区购”?
不仅如此,还应看到,过高的房价固然需要控制,但商品房买卖本身并没有“原罪”,外地人在上海安居乐业的自由和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这种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相比,压制房地产需求再如何重要,也只能是第二位的,控制房价当然应该,但不应以损害部分公民合法权力为代价。
更应看到的是,自去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的不断收紧,经济学家担心的“计划经济”阴影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宏观调控本身是必要的,但宏观调控并不等于处处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试想倘若全国都出台以“本地化”为核心的政令,则人才流动将变得步履维艰,许多地区的发展、繁荣将丧失活力和动力;再试想,如果都按照这样的思路,紧邻上海的江苏以“控制猪肉价格”为由对上海实行“限猪令”,盛产煤炭的山西、河北以“保护煤炭价格”为由实行“限煤令”,或者全国各地以“保护工业品价格”为由将上海工业品以“外地产品”的名义实行“资格限制”,后果该当如何?
据最新报道,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关人士在元旦当天对纸质媒体表示,目前该《意见》“尚在研究,还没有具体实施办法,也没有时间表”,这显然表现出一种慎重、负责任的施政态度。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谨慎实施,是任何政策出台所必须的过程,房价要控制,外地来沪人员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可能对改革、对社会的进步、繁荣和发展有消极影响的因素,更因尽可能地避免。好在一切尚在研究,深思熟虑,拿出更合理的办法,是完全来得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