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过年的,媒体一篇“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小麦粉馒头》国家标准”于元旦起实施的报道让人为之一惊,按照这个“馒头国标”,只有“圆形或椭圆形”、体积“不能太小”的馒头才能叫馒头,其它的大约都得改名换姓。

    这条出自媒体的消息是真是假,尚难断定,就个人而言很难相信其真实性,也希望它不是真的,因为如果“馒头国标”的确是真的,那么于情、于理、于法,都很难说得过去。

    于情,馒头这种用发酵面粉蒸制的食物自出现至今,少数也有一千来年了,不论正规食谱还是民间厨房,只要符合上述标准的都叫馒头,是圆是方,是大是小,根本不会去计较,这个道理约定俗成,就像黑猫黄猫统统叫猫、方桌圆桌一概叫桌子一样简单,一样自然,现在由两个部门,一纸文书,就要改变民间相沿千年的习俗,着实有些说不过去。

    于理,馒头不像曾经制定过类似地方标准的扬州炒饭、兰州拉面,是一种地方特色或小吃,也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一种商品,而是北中国几亿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有些地方的普通民众家庭也许全家一辈子都只吃自家发面自家做的馒头,有些偏僻乡村可能尚未通电,消受不起规格统一、珠圆玉润、带有“麦香”的符合“馒头国标”的速冻馒头,而且由于馒头实在太普及、太大众化,在北半个中国,用来蒸馒头的有笼屉有平锅也有圆底锅,有电灶有气灶还有柴灶煤灶草灶,在许多地方,馒头之所以形状各异,是为了迁就各家各户的现实条件,如今两个部门,一纸文书,就要强令普天下所有馒头按照“标准像”整容,所产生的种种不便甚至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于法,馒头是自古相沿的一种主食的统称,不是特定的商品,也无人享有命名的专利,如果说给扬州炒饭制定“地标”尚能自圆其说,但有关方面却决不至于给“炒饭”甚至“米饭”制定形象标准,长得像的可以叫米饭,否则就剥夺饭籍。同理,一切食用属性都符合约定俗成的馒头标准,只是长得与有关方面的品味不合,便不能叫馒头,其荒谬不啻于判定仅仅少了条尾巴的猫是一只猫。更何况,馒头的源流据说来自诸葛亮渡泸水的祭品,是有馅的,至今南方许多地方仍将小笼包子称作“小笼馒头”,许多地方还有食用刀切的枕头状小“高庄馒头”的习惯,难道两个部门,一纸文书,这些叫了上百上千年馒头的食物,就都丧失了保留自己名字的权力了?

    其实笔者绝不反对制定“馒头国标”,恰相反,这种标准早该制定,早该实施。但标准所应规范的,只能是馒头的质量:面粉是否达标,发酵粉是否合格,有无缺斤少两,卫生有没有问题,等等等等,馒头最重要的属性是这些,老百姓对馒头最关心的也是这些,对于他们而言,如果一只馒头斤两十足,面粉发酵都没猫腻,填得饱肚子,吃不坏肠胃,那就是合格的、达标的馒头,反之就只能是不合格、不达标的,至于圆或方、大或小,并非他们所关心的。

    制定标准的有关部门说到底是服务部门,不论馒头国标还是别的什么国标,说到底也应该顺应老百姓的需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如今市面上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猫腻馒头并不少见,相信有关方面也明白,制定并落实针对这些猫腻、切实保障民众利益的“馒头国标”,而不是给馒头定型、上妆,才是他们真正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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